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美國總統之行政命令
(2015)永豐智敏字第741-2號
申請的被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位於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朱永生,該行行長。
由舒傑輝執行。
由淩·肖磊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我院查封了201117在奉化市金平街陽光杜明25棟304室登記在舒傑輝名下的房產。我院於2065438年3月1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舒傑輝、淩發出執行通知書,判令其向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分行支付556383.88元及相應利息、律師費18000元、法院受理費4804元、執行費800元。另查明本案被執行人舒傑輝、淩在我院有多起案件,總金額約700萬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壹條,裁定如下:
判斷結果
被執行人舒傑輝名下位於奉化市金平街陽光杜明25號樓304室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拍賣:房產證號:風華之諾。××;土地證號:郭峰永(2009)第053**號。
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文檔尾部
審判長孫靜
姜偉奇法官
宣小虎法官
2015年7月10日
辦事員周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