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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杭州灣新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和促進寧波杭州灣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寧波杭州灣新區(以下簡稱新區)相關的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活動。第三條新區開發建設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生態環保、宜居宜業、科學發展、融合發展的原則,堅持高起點規劃建設,以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鎮化聯動發展為基礎,逐步建設成為以現代產業為基礎的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的國際化新區。第四條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是寧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新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新區管委會在保持慈溪行政區劃、轄區和統計口徑不變的前提下,在其管理範圍內行使寧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關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當於縣級的社會管理權限。

新區管委會的行政職能是具體負責新區的經濟和社會行政事務。第五條新區管委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編制新城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寧波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新區城市總體規劃應與慈溪市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

(三)符合慈溪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進行土地利用管理;

(四)按照審批權限,審批投資項目;

(五)負責新區的經濟建設、城市管理和社會事務;

(六)檢查、監督和協調有關部門在新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協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

(七)承辦寧波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新區管理範圍內的經濟社會行政事務,寧波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六條新區管委會下設的行政職能機構行使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權。

慈溪市行政執法部門在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以慈溪市行政執法部門的名義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寧波市、慈溪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以寧波市、慈溪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名義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第七條寧波市、慈溪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新區設立的符合條件的派出機構,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與新區管委會行政職能機構合作。第八條新區和慈溪市應當建立定期溝通協商的工作機制,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共享資源,加強產業和城市的統籌發展,共享關鍵基礎設施,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穩定。第九條新區管委會行使相當於縣級統計報送的權限,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慈溪市人民政府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所獲得的相關資料。第二章規劃、建設和土地利用第十條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結合服務當地產業和居民、促進新區城市發展的要求,推進城市規劃建設。第十壹條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產業發展和城市發展中的生態建設用地,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合理利用濕地資源。

新區的規劃、開發和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二條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的管理工作。

新區土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和房屋補償的管理和監督。第十三條新區建設活動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慈溪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新區管委會確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慈溪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第三章產業促進和保障第十四條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明確新區產業政策導向,制定產業扶持政策,設立產業發展基金,對符合國家、省、市轉型升級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五條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政策導向,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確定的項目產業準入標準。第十六條新區培育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R&D設計、信用、法律、保險、知識產權、信息咨詢、人才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等服務機構在新區設立機構、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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