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地制宜探索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
(十三)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利。嚴格保護集體資產所有權,防止被虛置。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違反耕地保護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且需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發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轉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經營權的,應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發包方書面備案。在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中,探索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分配關系的有效辦法。對於經營性資產,要體現集體的維護、管理、運營權利;對於非經營性資產,不宜折股量化到戶,要根據其不同投資來源和有關規定統壹運行管護。
(十五)引導農村產權規範流轉和交易。鼓勵地方特別是縣鄉依托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等平臺,建立符合農村實際需要的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權、“四荒”地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等流轉交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據農村產權要素性質、流轉範圍和交易需要,制定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完善運行機制,實行公開交易,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和監督管理。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在試點基礎上探索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的有效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