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以固定價格出資。是指土地使用者出資或入股進行合資、合作、聯營等的行為。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後,並根據出資額行使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比如,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發起人可以用現金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入股,用於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關註:1。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和定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2.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使用者僅以土地使用權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合作或聯營的,土地使用權未發生轉讓,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價款設立公司或企業法人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並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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