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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登記證能轉讓嗎?

不可以。

農藥登記證是國家法定機關準予農藥企業生產、銷售其農藥產品的證明文件。登記行為既是壹種認可,又是壹種證明,對社會公眾產生壹種證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從法律意義上講,它屬於壹種例外行政許可證件,屬於特許權。登記證花費了企業大量人力物力,其中還涉及壹些專利技術,是壹種帶有知識產權性質的行政許可,可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雖然知識產權作為另外壹種意義上的“財產權”, 享有轉讓的權利。但是,農藥登記證不同於知識產權,是不得轉讓的。

農藥登記證不得轉讓的法律依據

1.根據農藥登記的特性,其是壹種行政許可。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第25條規定,“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農藥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生產(包括原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下同)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因此,農藥登記屬於行政許可。

2. 法律規定農藥登記證不得轉讓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9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農藥管理條例》不僅未規定農藥登記證可以轉讓,而且對轉讓行為設定了罰則。

但農藥生產企業因合並、分立等原因變更企業名稱,而要求變更農藥登記證上生產企業名稱的,不屬於農藥登記證轉讓行為。

非法轉讓農藥登記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法》第80條規定,“被許可人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藥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非法轉讓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 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農藥登記證自由轉讓造成的後果

雖然不少企業認為應參考國外的做法,建立農藥登記證的交易轉讓制度,允許證件自由轉移和流通。壹方面可以這樣可以減輕企業負擔,解決企業並購後生產要素之間的整合優化,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另壹方面可以減少環境汙染,節約社會資源。

但是,不得不考慮到,壹旦農藥登記證能自由轉讓和流通,必然會引起農藥市場的混亂。因為農藥登記具有很強的屬人性,只有登記人才能夠從事相應的農藥產品生產。雖然企業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但這些是企業取得農藥生產批準的前提條件,是農藥企業存在的基礎。如果登記人獲得農藥登記證後轉讓給未經註冊的企業,這會成為消費者認同其產品的標誌,到時假冒偽劣產品橫行。而且,如果取得登記證的單位允許其他未取得登記的人從事相應農藥的生產,則由於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生產工藝等差異,導致農藥質量很難得到保證。國家設置的農藥登記制度也將形同虛設。

轉自:作者 HSF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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