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保障綠色食品標誌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綠色食品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保護知識產權有關規定精神,參照國際懺並結合我國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是綠色食品標誌的所有者,也是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直接受理單位。在依據特定的標準的程序受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申請時,可收取壹定的費用。第三條 收費包括申請費、審查許可貫、標誌使用費(含三年內的抽檢費、宣傳費)和公告費。第四條 按每個產品計算,申請費500元;審查許可費8000元;標誌使用費原則上按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不同產品銷售收入的102%收取,並根據綠色食品企業的生產規模、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數量、及綠色食品標誌對市場的影響力等不同情況,由標誌所有者與標誌使用者協商收費金額;公告費按公告實際支出收取。第五條 申請費用於印刷申請材料、制發證書,及對申請企業的咨詢服務。
審查許可費用於聘請專家及去生產企業實地檢查,包括委托各省管理部門審查的費用。
標誌使用費主要用於建立示範基地,引進和開發高新技術,委托環境及食品監測部門對使用標誌的產品進行監督檢驗;向全社會宣傳介紹綠色食品等,推動綠色食品事業發展。
公告費用於在報紙上發布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企業及其使用標誌的產品名單。第六條 綠色食品標誌申請、使用者向標誌所有者交納各項費用的時間是:申請費隨申請材料交納;審查許可費在領取證書時交納;標誌使用費在每年末前交納;公告費在發布公告後壹月內交納。第七條 各項費用專款專用,收費後出具國家統壹的收據。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第九條 本辦法自壹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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