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二十六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壹)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當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
(三)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並記入筆錄;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印章的當場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