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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以著作權為擔保的相關法律理論依據

《擔保法》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提醒樓上註意:這條已經在《物權法》第227條中得到完善“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5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登記: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第四條 國家版權局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機關。國家版權局指定專門機構進行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

登記所需文件: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文件:(壹) 按要求填寫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申請表;(二) 出質人、質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註冊登記證明;(三) 主合同及著作權質押合同;(四) 作品權利證明;(五) 以***同著作權出質的,***同著作權人的書面協議;(六) 向外國人質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七) 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證明;(八) 著作權出質前該著作權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九)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齊備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文件的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質押合同,登記機關予以登記,並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登記機關在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的同時,將登記情況編入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文獻,供公眾查閱。

其他的請看該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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