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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的介紹

1973年10月5日,16個歐洲國家在慕尼黑簽訂旨在加強歐洲國家間發明保護合作的《歐洲專利公約》(EPC),並根據該公約成立歐洲專利公約組織。EPC允許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歐洲專利的保護擴展到所有締約方。1977年10月7日,EPC正式生效,並據此建立了歐洲專利局(EPO)這壹政府間機構。

歐洲專利組織下設行政管理委員會和EPO。行政管理委員會為歐洲專利公約組織的立法機構,主要職能是批準EPO局長提出的預算及其執行草案,修改與收費有關的實施條例和細則。歐盟有權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

壹、職能

EPO是歐洲專利組織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能是負責各成員國申請人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審批工作,其建立以EPC為法律基礎,活動受行政管理委員會監督。EPO的建立是歐洲經濟和政治壹體化的產物,其宗旨是維護成員國的利益、促進創新、競爭和經濟增長。

1978年6月1日,EPO受理第壹件專利申請。1980年,EPO授權首件專利。專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長反映出EPO的快速發展和壯大。1979年,EPO專利受理量達到1萬件,1983年突破10萬件,僅9年後增至50萬件。1998年,專利受理量實現第壹個100萬件。

截至目前,EPO已有34個成員國(見表1)和4個延伸國(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與黑塞哥維那、馬其頓***和國以及塞爾維亞)。隨著挪威和克羅地亞於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權專利在38個歐洲國家(包括34個締約國及4個延伸國)生效,覆蓋人口逾5.6億。

二、機構設置

EPO位於德國慕尼黑,第壹總部設在荷蘭海牙,其余四個總部位於慕尼黑,柏林和維也納均設有分部。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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