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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在知識產權法課程中的教學設計

摘 要:由於司法制度的結構特征及歷史原因,判決書在知識產權法學日常教學中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逐步建立、司法充分公開和判決書質量不斷提升的背景下,將判決書引入知識產權法日常課堂教學則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文本閱讀、情景再現和證據收集印證、形成判斷和法律適用等環節,從而實現判決書在知識產權法課程中具體的 教學設計 。為切實保障這壹教學設計的實現,還需要教學單位在課時、激勵機制和硬件設施等教學輔助條件上進行配套。

關鍵詞:判決書;知識產權法;教學設計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9

壹、知識產權法學課堂教學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法學在本科法學課程設置中,屬於核心課程的必修課。就現階段教學效果而言,該課程存在壹個亟需解決的難題:學生無法通由課堂教學將法學理論及法律條文的法言法語還原為生活情景。學生即使能夠較好地誦記法條,也無法較為準確的把握和處理現實情景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和相應法律關系。根據律師事務所、企事業等用人單位反饋的情況,目前知識產權專業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畢業後就職,即便經過崗前培訓,也有相當壹部分的畢業生不能較快進入職場角色。雖然我們倡導大學教育重在綜合素質的提升,但是專業能力也應當獲得同樣多的重視。韋伯在反思德國以學術為中心的洪堡式的大學體制及其理念時,對以實用主義為目的的美國學院教育甚為推崇,美國學院教育“主要目的不在於提供科學和學識的訓練,而在於通過在社會中獲得自己的相關經驗,培養個性,在於公民的培養,在於服務於美國政治和社會基礎的世界觀的培養。”[1]

韋伯所謂的社會相關經驗,也就是專業能力了。基於本科教育的定位,我們也不強調對學生學術能力的培養。因此,專業能力的提升就遇到了事實情景還原和行業經驗的“瓶頸”。

為解決上述難題,部分政法院校對知識產權法學課程引入實務教學、實踐觀摩等環節,試圖通過直接參與實踐活動來讓學習者獲得真實情景的直觀感受,並就此形成事實判斷和法律適用的能力。在教學過程中引入實務教學、實踐觀摩等環節,就出發點而言,其意願無疑是良好的。雖然在教學形式上增加所謂的“實務”、“實踐”或“觀摩”似乎可以豐富教學手段,但就實際情況而言,並未達到課程設計者最初預期的效果。壹方面知識產權法學課程時間本來就較為有限,加入實務和實踐觀摩環節之後,理論課堂面授的時間大為壓縮,學生更難以在短時間內形成完整有效的知識體系。大學生在校期間就應當以理論學習為主,形成壹定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技巧,為畢業之後從事實務工作奠定認知性基礎;另壹方面,由於目前教學班均非實行小班教學,在課程教學過程中組織實務和實踐觀摩,無疑增加了觀摩單位和教學人員在組織工作上的負擔以及不安全因素;而且,從法庭觀摩或專利口頭審理觀摩的實際效果上看,由於在審案件相關資料不能公開,觀摩過程僅能接觸到口頭內容,學生實際上很難從整體把握案件,甚至在庭審結束之後都無法歸納訴訟當事人雙方爭點。

針對上述教學過程中出現的難題,以及相關解決方案表現出來的不適應,有必要做重新檢視。近年來我們開展了“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相關的國家級、省級等不同層次教改項目和質量工程,根據我們的教學經驗,對教學內容本身進行反省和改革是有效提升教學質量的基本途徑。教學效果中出現的學生缺乏將法言法語還原為生活情景並進而適用法律的問題,實際上也可以從教學內容本身的改革獲得較好解決。而在教學內容改革的各項措施中,在課堂教學中引入判決書作為閱讀和訓練的基本文本則是其中關鍵環節之壹。

二、教學設計引入判決書的可能

在以往及目前的知識產權法課程教學中,甚至在整個法學專業教學過程中,判決書的使用並未獲得應有重視。即便是在部分設置案例教學的課程中,法學教師仍然以經過概括和提煉的案例為教學基本素材,基本不提供未經裁剪的判決書全文,亦不提供或無法提供判決書出處和判決號。如果學生試圖進壹步檢索和學習,也無從下手。判決書在教學中沒有獲得足夠的重視,其基本原因有以下幾項:

(壹)司法體制因素

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壹法院判決並不能對其他法院判決產生拘束力,法院判決統壹遵循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司法制度的結構特征,直接致使法學教育更為重視法律法規文本的閱讀和分析,而不重視或忽視判決書作為文本閱讀的基本材料。在課堂教學中,教師在為學生搭建法律制度及體系的框架中,以法條分析和講解為主要內容。這壹教學觀念和思維模式,直接反應在早期司法部組織的律師資格考試以及後來的司法考試內容之中:或者直接考察法條的記憶,或者考察法條本身的理解,較少以案例形式進行場景再現和法律適用。

(二)司法判決公開及傳播力度不足

在互聯網尚未興起以前,判決書的傳播途徑往往僅限於案例集形式的圖書,而此類圖書的信息量和傳播能力有限。除此以外,如果教學人員擬獲得司法案例第壹手資料,包括判決書、訴狀、代理詞及相關案件證據資料,都必須到法院檔案室實地調研和采集數據。對壹般教學人員來講,這壹過程成本較高,而且所能收集的案例信息非常有限。

(三)判決文書的質量

在上個世紀,由於法學教育尚未普遍展開,法律職業***同體也尚未形成,司法判決書的受眾更多地只是當事人,裁判文書尚未成為面向社會的司法產品。判決書只是簡單的記載法院查明的事實,並就該事實直接適用相應法律法規。即缺乏對證據的細致質證采信過程,也沒有法律適用的論證和推理過程。因此,從教學質量角度而言,此類判決文書並不具備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研習文本的可能。

基於上述原因,在包括知識產權法在內的法學課堂教學中,判決書並沒有成為教學的重要環節或構成要素。但應當看到,近年來這些因素已經逐漸發生變化。就司法體制因素而言,從總體上講仍然遵照成文法的體系,但是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從2008年開始,逐漸通過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建立“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制度”,其目的在於“進壹步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案例的示範和指引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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