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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生:數字經濟發展的四個冷思考

近十年來,我國數字經濟發展迅速。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顯示,數字經濟增加值已由2011年的9.5萬億元增加到2019年的35.8萬億元,占GDP比重從20.3%提升到36.2%。

2020年,新冠疫情來襲,社交隔離凸顯了非接觸式技術的重要性,在線辦公、視頻會議、網上授課、網上支付等蓬勃發展,數字經濟體現出了對沖經濟下行風險的積極作用。

近日,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成員、中金公司研究部負責人、首席經濟學家彭文生牽頭完成《數字經濟,下個十年》課題,從宏觀經濟、行業及投資等維度對數字經濟進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課題認為,當前,數字化運營成為這些企業維持業務至關重要的方式,為了拓展生存空間,許多企業更顯著加速了他們的數字化戰略布局。壹項針對全球2569家企業的調研發現,本次疫情將全球的數字化進程至少提前了5-7年。

“不過,這樣壹場深刻的數字革命顯然不會只有帕累托式改進,只是人們對問題和風險的認知還存在較大的分歧。”彭文生認為。

以下內容摘編自上述課題成果。原課題發表於“中金點睛”公眾號。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生產要素,數據的采集、加工與使用具有明顯的規模經濟與網絡經濟性,低甚至零邊際成本意味著創新創業的門檻較低,但先發企業能夠憑借自我增強的大數據優勢來實現與固化壟斷地位。

課題認為, 現實中哪些數字經濟企業是“好”的壟斷,哪些是“不好”的壟斷,並沒有那麽分明 ——巨型 科技 企業在開始階段是“好”的壟斷,是與創新緊密聯系的,但到了壹定規模後就有可能阻礙競爭。

例如亞馬遜、谷歌、臉書等 科技 巨頭在發展初期,非競爭性的零邊際成本帶來其規模快速擴張,提升了 社會 的整體福利,這個階段的“壟斷”是好的“壟斷”。然而壹旦形成先發優勢,這些成功者往往會利用知識產權、先發優勢和網絡效應等構建自身的競爭壁壘,以尋求壟斷租金。

課題認為, 判斷數字經濟是否出現“壟斷”,還需要用動態的眼光看待。

按照熊彼特的創新理論, 壟斷和創新有天然的聯系,沒有壟斷的超額收益,就不會有那麽大的創新動力。 科技 公司創新失敗的可能性很大,因此需要風險溢價的補償來吸引創新。超額收益既來自壟斷租金,也來自整體市場要求的風險補償。

從 歷史 經驗來看,巨型 科技 公司的壟斷似乎符合上述動態的特征。比如上世紀90年代,雅虎搜索引擎壹家獨大,幾乎占領了所有的搜索市場,但在谷歌推出搜索引擎後,雅虎的搜索業務很快就被性能更優異的谷歌搜索所替代。如果監管層壹開始就強力監管雅虎的搜索業務,限制其盈利,可能谷歌也沒有動力推出更好的搜索引擎。

微軟的IE瀏覽器也曾受到壟斷的指責,但如今其地位也讓位於Chrome。類似的例子在中國也不鮮見,電商平臺京東與阿裏盡管構建了很高的行業壁壘,但無法阻止拼多多的快速崛起,同樣愛奇藝、優酷也沒有辦法阻止抖音成為世界級的流行應用。

因此,如何判斷數字經濟中的“壟斷”現象仍然是壹個充滿爭議的話題。彭文生認為, “我們壹方面要鼓勵競爭、防止惡意的壟斷,另壹方面也要用動態的眼光去看待數字創新中的回報收益的問題,不能為了反壟斷而誤傷創新。”

那麽我們究竟能不能對 科技 企業的壟斷行為進行監管呢?

學術界提出壹種可能,就是從數字經濟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數據出發,降低數據使用的排他性。監管層可以對不同的 科技 公司基於自身收集的數據做出互操作性的要求(interoperabilitymandate)。

課題指出,這背後的邏輯是,如果數據的生產力具有規模效應,那麽收集數據的過程就是在獎勵先行者,但這其實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為消費者只能被迫選擇最先收集數據的公司,而無法選擇其他可能提供更好服務的公司。 壹旦數據具有壹定的互操作性,那麽就能避免後來者的競爭劣勢。

當然,這種監管方式需要專家學者的密切合作,壹方面要防止對初始者的創新抑制,同時也要防止消費者隱私被濫用。因此這壹監管活動本身可能也需要是動態的,在保護自由市場運作機制的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調整。

歷史 上,從兩百年前的李嘉圖到壹百年前的凱恩斯,經濟學家壹直都擔心機器替代人。經濟學裏有個專有名詞叫“技術性失業”(Technological Unemployment),即技術進步所導致的失業。這種擔心貫穿於 歷史 ,壹直存在爭議。

在當下我們如何來看待這個問題呢?課題認為,這次百年壹遇的新冠疫情中,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帶給我們壹個重要啟示, 就是機器既可以賦能人,也可以替代人。

機器對人的賦能,體現在很多領域。比如餐飲外賣行業,如果沒有數字技術、智能手機、GPS定位等技術支持,外賣員的配送效率就會非常低;再比如這次疫情下的遠程教育、遠程辦公、遠程醫療等無接觸經濟,並沒有替代老師、白領工人和醫生,而是對他們進行了賦能。數字技術使得我們在疫情沖擊、社交隔離的情況下,還可以維持壹定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和人是互補的。當然機器也可以替代人,比如無人物流、無人配送、正在發展的無人駕駛等。

課題認為,數字經濟在中美,替代人和賦能人的程度並不壹樣,這跟中美的稟賦差異相關。美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更多的是機器替代人,通過資本深化替代就業。 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則更多的是機器和勞動力互補,對勞動力是友好的。

美國的勞動力替代型數字經濟體現為常規性、簡單重復的工作,比如壹些制造業流水線能被機器代替,同時甚至有壹些不是很簡單的、重復性的工作,也能夠被機器替代。中國的勞動力互補型數字經濟則體現在壹些非常規的服務上,比如說外賣、送貨員、專車司機、視頻主播等等。

不過,彭文生認為,雖然數字經濟的發展在現階段在中國有勞動友好型的壹面, 但中國也難以避免數字經濟加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性的壹面,數字技術使得明星企業和個人可以用低成本服務大市場,少數人和企業贏者通吃。

美國有學術研究顯示,過去40年勞動者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 主要反映(同壹行業內)受雇企業之間的差別,而不是職業之間的差別。 這背後壹個重要的相關問題是數據產權沒有明確界定,相關企業對大數據資源免費的、排他性占有,實際上是獨占了關鍵資源的壟斷租金。

如何界定大數據產權歸屬?對於這種壟斷租金,應該采取管制方式,還是征稅方式?如果征稅,如何確定稅基、稅率?數字經濟越壯大,這些問題越不容忽視。

彭文生認為,與此同時,需要註意的是, 數字經濟也豐富了應對貧富分化的政策工具 :數字移民和數字貨幣。解決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傳統辦法通常是勞動力轉移,或者產業轉移。數字經濟創造了壹個新思路,即“數字轉移”。

例如,大企業將客服中心布局在欠發達地區,勞動力無需轉移就可以享受發達地區的輻射帶動,可以看作是“數字移民”;數字新基建催生了網絡直播、雲 旅遊 等方式,將欠發達地區的風土人情、青山綠水等特色資源“運輸”到發達地區,“產業數字化轉移”增加了當地人收入。

數字貨幣方面,中國人民銀行DCEP重點在於發展電子支付手段,但從長遠看,數字貨幣的發展可能對現有金融體系產生顛覆性的影響,促進普惠金融、降低金融的順周期性,有利於結構性導向的財政政策更有效發揮作用,更好地平衡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彭文生認為,這可能來自三個方面: 服務貿易、國際征稅以及數據主權和安全。

第壹個容易理解,就像制造業貿易量擴大後會產生國際摩擦,服務貿易量擴大也可能帶來糾紛,中國需要積極參與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的國際貿易規則的變革。

稅收方面,針對數字經濟繞開現行征稅準則的逃、避稅問題,國際上討論比較多的替代性方案是基於用戶征稅,這需要進行國際協調,以確定各國所屬的應稅稅基。在世界大變局背景下,國際協調難度正在變大。

更大的國際沖突風險可能來自於國家安全或者說數據主權問題。

彭文生舉例,美國和印度近期對中國的平臺企業的不友好做法,固然存在政治層面的原因,也反映了壹個問題:大數據歸屬是否涉及到主權甚至是國家安全問題?近期,中國更新了《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新增了“基於數據分析的個性化信息推送服務技術”,似乎也印證了大數據及相關技術對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

數字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個人數據采集和隱私保護的問題。

當人們使用手機時,個人數據就會被源源不斷地上傳到相關應用的服務器上。雖然很多人意識到私人數據被采集,但對於哪些數據被采集,以及這些數據被如何使用卻壹無所知。數據采集和使用的“黑箱”,讓民眾在防範隱私泄露方面極為被動。

課題認為, 由於數據具有非競爭性,有時還具有非排他性,這就讓數據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了公***品的屬性,然而對個人而言這卻意味著隱私可能更容易受到侵害。

比如在疫情期間, 健康 碼的大量使用,幫助了公***部門和私人機構***同參與防疫,但如果這些數據在疫情之後不能安全退出,壹旦泄露就有可能損害個人的隱私。

課題提出,企業對用戶隱私信息的掌握程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細致豐富的用戶數據是壹把“雙刃劍”,壹方面,這些數據有助於企業更好地匹配潛在消費群體,進而降低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成本;另壹方面,詳盡的個人資料壹旦泄露,將會對個人安全甚至企業經營帶來威脅。

關於是否應該隱私保護,學術界分成了兩派:

壹派以芝加哥學派為代表,他們認為在競爭市場中,隱私保護會降低 社會 福利,並降低市場的運行效率,而完全信息有助於提高市場效率。芝加哥學派認為個人有動機隱瞞自己的負面信息,而這些行為會轉嫁成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成本。真實信息的流動受阻將導致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最終被低效利用,進而降低 社會 福利。

但另壹派支持隱私保護的人則認為個人的行為動機具有復雜性,芝加哥學派背後的利己行為假設並不準確。如果不保護隱私, 科技 企業可以利用收集的數據推測消費者偏好,從而實施價格歧視,此時消費者剩余都將被企業拿走;此外企業還可以將消費者的數據二次出售給第三方,但消費者卻無法分享任何收益,甚至可能承擔數據被濫用的風險。因此對個人隱私數據進行保護有助於提高經濟效率和 社會 福利水平。

課題認為,不過無論理論如何,數字經濟發展對數據依賴越大、信息傳遞障礙越少,隱私泄露造成的傷害也就越大。數字經濟時代,公權力介入數據監管以及隱私保護已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歐美在隱私保護方面已經進行了有意義的 探索 ,比如美國在2012年推動的《消費者隱私權法案》提出對消費者隱私保護的建議,旨在賦予消費者對個人信息擁有更大控制權,並且降低數據泄露給他人帶來的風險。同樣地,歐盟在2018年實施《通用數據保護條例》,這部法律適用於歐盟的所有個人數據,對公司收集和使用隱私數據的方式進行了限制。在中國,個人隱私數據的保護也引起了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2020年中國人大提出將專門制定完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以改變之前相應法律法規相對零散的問題。

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隱私保護將會持續成為公***治理中的壹個重要議題。彭文生認為,從公平角度看,立法保護隱私數據是必要的;從效率角度看,隱私保護的關鍵可能在於度,甚至需要設計狀態依存的保護制度。

責編:瑟瑟

監制:蔔海森 李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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