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傾銷案例

傾銷案例

案例壹:中歐化纖服裝戰

2004年8月歐委會宣布對原產於中國的進口化纖服裝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根據各應訴企業的不同情況,歐委會分別對中國企業裁定了33.6%至26.3%的臨時反傾銷稅稅率。在臨時反傾銷措施公告裏,歐委會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與中方進行周旋:①場經濟地位和單獨稅率問題。②作上是否有政府的幹預。③計活動與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是否相符。④否為市場經濟運作模式。⑤代國的選擇,歐委會在這次調查中均選擇美國作為替代國。

案例過程:初步裁定只給予了10家應訴企業中的壹家南京L&C國際服裝有限公司市場經濟地位,給予了其他三家單獨稅率。經過10家企業的聯合不懈努力與積極應訴,在終裁中,歐委會撤銷了上面的裁定,認為該配額違背了自由決定出口的原則,商會組織該活動並與若幹國有企業達成協議明顯反映了國家壹定的幹預,並且該協議中清楚指明了壹些生產商想通過獲得低稅率的生產商處出口涉案產品的意圖,是壹種明顯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據此,歐委會決定雖然取消大部分應訴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和單獨稅率待遇,但最終對所有出口服裝產品只實行了統壹關稅22.5%。

案例分析:從本案例中可以看出,當我們在遭遇反傾銷時,只要積極采取措施並調動壹切手段的話,是可以在訴訟中獲勝的,至少可以把損失減少到最小。同時可以從這次案例中得到的經驗教訓是:

( 1)、中國的應訴企業這次雖是群體努力但團結的緊密性還不夠強。

( 2)、對反傾銷的遊戲規則如市場經濟地位、單獨稅率及替代國的選擇等壹系列問題等還沒有完全掌握。

( 3)、訴求的目標性,針對性比較模糊沒有量化,這樣給反傾銷的發起者鉆了較大的空子。

( 4)、本案中部分企業由於提交的信息不完全,完全失去了市場經濟地位和單獨稅率待遇的被審核資格。

( 5)、既然應訴反傾銷調查,就應當盡量在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和抗辯,超出壹定的範圍,可能給調查機關以口實,從而招致更加不利的結果。

案例二:中方勝訴秘魯對華府綢反傾銷案

2002年7月,秘魯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署對我國出口的幅寬不超過1.8m的滌棉府綢提起反傾銷調查,產品涉案金額400余萬美元,涉及10余家紡織面料生產商。

案例過程:在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的組織下,青島紡織品聯合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德棉集團有限公司、青島紡織品聯合集團八棉有限公司、遼寧新元紡織品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東方集團上海紡織品進出口公司5家企業聯合積極應訴,並於2002年9月、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3次提交有關應訴材料。2002年11月,秘魯調查當局作出初裁,認定我國出口產品傾銷,並加征每公斤1.2美元的反傾銷稅。對此,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以行業代表身份致函秘魯調查當局,希望調查當局充分考慮中方提出的意見和證據,作出公正裁決。2003年4月,秘魯調查當局公布決議,決定在臨時反傾銷稅期限屆滿之時停止繼續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同年7月秘魯調查當局發布終裁公告,秘魯競爭與知識產權保護署作出決議,裁定無損害結案。同時在終裁決議中,秘魯調查當局指出:根據反傾銷協議條款進行有關分析時,並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表明,中國產品的進口對秘魯生產的府綢/聚酯及棉花織物造成損害。因此,終止對原產於中國的滌棉府綢 ( 幅寬不超過1.8m) 進行的反傾銷調查,對臨時反傾銷關稅及預交的保證金實行退款,滯留的抵押憑證予以退還或還款。

案例分析:( 1) 、部分西方國家對華的反傾銷似乎有跟風現象,甚至有些國家都不會對國內紡織服裝市場進行必要的調查就貿然地對華舉起反傾銷“大棒”,這是很不負責任的做法。

( 2) 、積極應訴是我們采取的唯壹正確處理方式,正如打官司壹樣,並不是誰是原告誰就有理,被告有申辯的權利,最終理在何方要服從法庭的裁決。在本案例中,如國內生產商采取不應訴的消極方式,結果只能是蒙受損失。

( 3) 、找準起訴的時機。其實在國際貿易領域中,反傾銷是壹柄雙刃劍,與國際社會對我國的反傾銷訴訟相比較,我國對外國產品提出反傾銷訴訟的案例很少,獲勝的案例更是鳳毛麟角。

( 4) 、對付反傾銷盡管獲勝的概率很小,但是並不表示不能勝訴,關鍵是我們處理反傾銷的態度與方法。

  • 上一篇:整數智能& amp格林註冊商標了嗎?還有哪些類別可以註冊?
  • 下一篇:燃料電池板塊有哪些股票?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