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時所擁有或者管理的全部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
2.企業在破產宣告和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收回的債權。
3.依法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破產企業及其他人所擁有的財產權、債權、知識主權等。又如,破產企業的投資者投入的註冊資本不足的,不足部分作為破產財產收回。
二、公司破產的後果是什麽?
破產宣告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定職權,宣布債務人破產清償債務的活動。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下列三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的企業破產:
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宣告破產的條件;
2.企業依法終止並被整頓;
3.整改期限屆滿後,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