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出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夥人用以出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的或可在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財產。
2、不能完全支配的財產、已設立擔保的實物、短期租賃他人的實物,壹般不應作為實物出資。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技術秘密。
土地使用權: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作價出資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
勞務: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要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