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為:

1、普通合同的合夥人數為兩人以上。有限合夥的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且必須有壹個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企業名稱標準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標註有限合夥字樣。

3、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可對合夥享有權利。而有限合夥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托壹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六十壹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壹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 上一篇:南通通州安置補償政策
  • 下一篇:沁園凈水器近年來榮譽,沁園凈水器的種類及特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