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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異同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有:

1、合夥人資格不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經營管理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風險承擔情況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人數:

普通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

5、出資形式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6、出資義務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利潤分配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8、競業禁止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此義務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自相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財產出質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1、財產轉讓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12、合夥人債務的清償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13、入夥責任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14、退夥承擔責任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普通合夥人退夥的情形:

1、當然退夥,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壹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3、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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