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1.貨幣:合夥人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為其自有資金或由其管理和支配的資金。
2.實物: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幣以外的有形財產。
(1)合夥人出資的實物必須是自己的或者在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能夠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
(2)不能完全控制的財產、已抵押的實物、短期出租給他人的實物壹般不應作為實物投資。
3.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版權)、技術秘密。
4.土地使用權: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5.勞務: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6.產權出資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確需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