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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什麽情況下可以構成泄密罪

構成泄密罪的,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於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後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後的前後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

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壹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1)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後果的;

(2)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4)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擴展資料:

1、所謂“泄露”國家秘密,就是行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不應當知道的人。何謂“情節嚴重”,目前尚無司法解釋。

2、本罪主體,本為特定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第二款作了擴大解釋,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作為犯罪主體,但應“酌情處罰”,壹般理解為應比照從輕。

3、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的相關規定為第壹百八十六條“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罪。”新《刑法》對量刑作了較大改動。

4、在處理泄露國家秘密罪案件時,要註意區分其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的界限。後者原規定於《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刑法》修訂時將其定性為間諜行為,應依《刑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的間諜罪定罪處罰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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