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簽訂法律顧問合同的註意事項
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凡是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同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聘請合同。聘請法律顧問合同的內容主要有:
1、合同的名稱;
2、聘請雙方的名稱、地址;
3、應聘方指派的律師的姓名、職務等個人情況;
4、顧問律師的職責範圍;
5、顧問律師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方式;
6、聘任期限;
7、聘請方為顧問律師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物質保證;
8、聘方的付酬辦法,即聘方聘請顧問律師的費用標準、結算方式、結算時間等;
9、律師參與訴訟、仲裁等活動是否另行收費,另行收費的優惠規定;
10、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11、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條件;
12、違約責任和處理辦法;
13、雙方簽署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合同簽訂的時間。
企業在與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法律顧問合同時應當註意的幾個問題:
(壹)企業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訂合同。聘請時應當查驗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許可證和律師個人的執業證書;
(二)企業在簽訂聘請合同時應當充分了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充當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方面的能力;
(三)正確確定聘任期限。
(四)明確工作方式:包括:1)定期走訪、坐班制;2)臨時業務的聯絡;3)費用的承擔和安排;4)訴訟事務較多的可以選擇包幹制。
(五)正確的聘任方式。目前,許多律師壹人身兼幾個,甚至幾十個單位的法律顧問,結果造成法律事務過多,律師應接不暇,顧此失彼,難以認真負責的搞好顧問工作,造成“多顧少問,顧而不問”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