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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技能大師特色工作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齊魯技能大師特色工作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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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快培養壹批技能精湛、素質優秀的?大國工匠?,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決定實施齊魯技能大師特色工作站(以下簡稱?技能大師工作站?)建設項目。為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能大師工作站的主要功能是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各行業生產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間、上下遊產業之間建立有效運行的產學研合作創新研發機制,實現技能大師工作站成員單位的***同發展。

 第三條 技能大師工作站建設項目主要圍繞高科技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行業(領域)組織實施。

 第四條 技能大師工作站主要依托在技能含量較高的行業、大中型企業和職業院校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傳統技能、民間絕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技能大師進行建設。

 第二章 項目建設目標及任務

 第五條 2017年至2020年,每年遴選建設25個技能大師工作站。技能大師工作站要以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企業院校參與為支撐,以高技能人才參與為核心,以政府服務支持為保障,形成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享、風險***擔的技術創新型合作組織。

 第六條 技能大師工作站采取自主創新與集成創新相結合的形式,充分匯集現有高技能人才資源優勢,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壹)根據各工種現有生產工藝技術基礎標準,積極開展具有創新性、前瞻性、標準化的開發與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工種工藝及產品制造的標準化體系,為關鍵技術的研究和產品制造提供標準支持;

 (二)根據行業、工種發展需求,組織技能大師工作站成員學習新知識、新技術,研究開發生產實踐中的關鍵***性技術,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提高核心競爭力;

 (三)凝聚技能大師工作站技術、人才、設備和信息等資源,實現知識產權***享、技術轉移和擴散,加快成果轉化,為滿足企業發展、生產應用需求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成果;

 (四)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開展國內外技術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大力推廣傳統技能、民間絕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依托工作站,開展技藝傳承,培養青年技能人才;

 (五)開展各工種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技術驗證和評審,提供高技能人才的技術革新、人才培訓、信息咨詢等學習的平臺,促進技能大師工作站整體技術的提升;

 (六)積極為技能大師工作站成員的發展爭取政府部門的政策和項目支持,為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建言獻策。

 第三章 項目建設申報條件

 第七條 技能大師工作站建設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技能大師的條件。技能大師應當是某壹行業(領域)技能拔尖、技藝精湛並具有較強創新創造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的高技能人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國務院特殊津貼、全國技術能手、齊魯首席技師(山東省首席技師)、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技師以及泰山產業領軍人才(技能類)稱號之壹的;

 2.積極開展技術技能革新,取得有影響的發明創造,並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的;

 3.在帶徒傳技方面經驗豐富、成績突出,所帶徒弟多人成為單位技能骨幹、在各類職業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

 4.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工作站日常工作。

 (二)依托企業建立技能大師工作站,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有符合條件的技能大師2名以上;技能人才比較密集;高度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使用和激勵制度;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用於高技能人才培養、交流等方面的費用不低於50%,能夠為技能大師工作站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所、設備在內的必要工作條件(其中固定工作場所壹般不少於60 平方米)。

 (三)依托技工院校、職業院校或公***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立技能大師工作站,應當具備的條件:有符合條件的技能大師2名以上;高度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了壹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能夠為技能大師工作站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所、設備在內的必要的工作條件(其中固定工作場所壹般不少於60 平方米)。

 (四)具有突出絕技絕活,並在積極挖掘和傳承傳統工藝、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上作出較大貢獻的技能型人才,可參照上述條件單獨申報。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八條 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部署要求申報技能大師工作站建設項目,提交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壹)技能大師工作站申報表。

 (二)申報報告。申報技能大師工作站職業(工種)、技能大師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現有優勢、技能大師簡介、技能大師工作站計劃目標等。

 (三)技能大師工作站所依托的企業、院校或公***職業技能實訓基地有關情況說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措施,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用於高技能人才培養、交流等方面的費用不低於50%的證明材料,能夠為技能大師工作站提供資金支持以及場所、設備等工作條件的情況說明。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五)技能大師候選人的身份證、中華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獲獎證書及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 審核確定。技能大師工作站建設項目應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議論證,按照名額、條件要求評審確定推薦項目候選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通過評審、考察等方式,經綜合研究後公布年度項目建設單位名單。

 第十條 項目實施。技能大師工作站要根據行業(企業)的需要,開展各種形式的'主題活動,組織開展新知識、新技術的學習培訓、技術交流,解決技術難題、組織技術攻關、技術成果的篩選與推薦。要積極參與相關行業、產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工作,推動相關非遺項目的人才培養。

 申報材料確定的各項建設內容,應在建設期內按期完成,建設過程中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十壹條 檢查驗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技能大師工作站進行綜合管理和指導。建立考核制度,對技能大師工作站實施動態管理。對考核評估不合格的,撤銷技能大師工作站項目建設資格,追回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技能大師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其技能大師工作站項目建設資格:

 (壹)工作站主要帶頭人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重大過失的;

 (二)不開展技術研發、技術交流、技術革新、技術攻關,帶徒傳技等工作的;

 (三)采取弄虛作假、謊報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設立技能大師工作站的;

 (四)非法挪用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取消技能大師工作站的行為。

 第十三條 技能大師工作站要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對所產生的專利、技術標準、技術秘密、非專利技術成果以及與技術成果開發內容有關的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屬依法予以約定和保護。

 第五章 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對技能大師工作站建設項目給予20萬元補助資金。市級財政或主管部門可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對技能大師工作站技術技能創新研發等活動給予補助。行業、企業或學校要為工作站提供辦公場所、實訓設備等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安排技能大師帶徒津貼、研究(攻關)項目補貼以及日常工作經費等。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資金及行業企業支持資金、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資金不得低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技能大師工作站省級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支出:

 (壹)技能大師工作站技術革新項目研發經費。包括項目所需的原材料、教材、電子設備、小型設備、輔助工具、實驗研究的補助等;

 (二)技能大師工作站成員組織開展或參加的與本行業、本專業領域密切相關的國內外技術交流、考察學習、培訓等費用(含差旅費、咨詢費、培訓費、食宿費、交通費等);

 (三)技能成果檢測認定與獎勵、科技創新與發明等費用;

 (四)開展技藝傳承,培養青年技能人才所需的課時費、勞務費等費用(含評審費、專利申請費、版面費等)。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不得挪用、擠占,防止虛列支出的現象發生,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規範、有效。

 第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建設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建設完成後,委托第三方進行專項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和技能大師工作站主管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管,確保項目預算執行及時、到位。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建立技能大師工作站專項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私分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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