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 *壹些概述
* * *妳,作為所有權的表達類型,對應的是個人享受。國內學者對* * * You的概念基本沒有大的分歧,但多是從主體、客體、內容三個方面進行概括。王黎明教授主編的《民法》認為“所謂* * *有,是指壹項財產為兩個以上權利主體* * *”所共有,[①]王澤鑒教授將其定義為“該所有權的主體通常為壹人(單獨),但也可以為數人(兩人以上)* * *。[2]學者陳華斌總結得比較詳細。”* * *是現代民法中所有權的壹種形式,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壹財產* * *具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或復數個個人同意財產* * *具有同壹所有權的法律地位”[3]
就筆者而言,* * *有壹個舊名,意思是有多個權利主體主張對壹項財產的集體所有權。具體來說:
第壹,* * *必須有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其中權利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部分權利主體必須是復數。
第二,* * *的某些對象必須是“財產”。《物權法》主要將“財產”定義為動產和不動產,但從廣義民法的角度來看,財產的內涵不僅僅是與特定的物有關,還包括知識產權、債權、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第三,有所有權主張。所有* * *人都是對物的主張,都是對物的所有權的權利宣誓。沒有這個所有意義的誓言,如果有制度,* * *就不會存在。
(2) * * *某些類型
在我國的立法中,* * *分為兩類:* *按份,* * *同* * *。由* * *,是指兩個以上* *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而* * *有* *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 * *人不按份共有壹個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的形式。* * *和* * *和* * *最大的區別在於:1。前者所有* * *業主的權利義務按其份額確定;後者是因為* * *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無法分割股份,* * *共同享有所有權。壹般來說,這種特殊關系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婚姻家庭關系。《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作為家庭成員(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每個家庭成員對其在家庭生活關系期間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第二,繼承關系。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兩個或兩個以上繼承人對其遺產享有的權利。作者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是法定繼承,由於繼承人之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婚姻家庭關系,繼承只是壹種表現形式,* * *的真正原因還是屬於以前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如果是遺囑繼承,由於沒有結婚的壹方和家庭的介入,財產的存在是以繼承關系為基礎的。2.按照份額,壹部分人按照其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 *有* * *的人,因為財產的不可分性,權利義務對等。只有當* * *之間的關系結束,每個* * *才能對* * *進行分割,其份額才能確定。因此,在* * * *關系存續期間,各* * *對* * * *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第二,有知識產權制度。
在知識產權領域,合作創造、合作發明創造以及* * *和申請註冊商標等相關法律事實的發生,都會導致知識產權的成立。但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對著作權、專利、商標的歸屬都做了相應的規定。著作權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對其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更詳細地規定,“合作作品不能單獨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全體合作作者共有,協商行使;”:協商不能達成壹致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對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我國專利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或者取得專利權的權利,按照約定行使。如果沒有約定,* * *某人可以單獨實施專利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在* * *人之間進行分配。“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 * *所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 * *所有人的同意”。《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 *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 *雙方享有並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然而,作者似乎從現有的法律中讀出了另壹層意思。《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申請的,對在先商標進行初步審定並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駁回。《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天內提交該商標在先使用的證據。當天使用或者不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協議;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所有申請人抽簽確定壹名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申請人但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可以說商標法包含了不允許商標存在的意思。在法律上的表述是不允許不同的商標所有人擁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個註冊商標只能由壹個人申請。兩人協商不成,抽簽決定。作為* * * *的所有人,他們在商標使用上的不壹致是否會導致產品混淆,對消費者造成侵權,將是我們討論的重點內容。
為了探討* * *所有權制度能否引入商標法,有必要比較知識產權法的* * *所有權制度與物權法的* * *所有權制度的聯系與區別。
(壹)專利權* * *和民法(財產權)* * *
1.可比性分析
比較兩個不同概念的前提是它們具有可比性,判斷可比性的標準在於它們的異同。是否屬於同壹個等級,並不是壹個明確的標準,因為我們也可以在兩個不同的領域比較不同層次的東西,現實中我們也經常做這樣的比較分析。尋找比較的對象,進行比較分析,完全是基於我們學者的目的和初衷,比較的最終目的是達到什麽效果,得出什麽結論。無論是在不同的領域,還是在不同的職級,只要有壹定的相似性,可以區分開來,那麽我們完全可以用比較的方法來分析問題,純粹的兩個不相關或者相同的東西是沒有可比性的。因此,有學者提出“討論專利權* * *與所有權* * *是否具有可比性,需要搞清楚兩者是否處於同壹等級,這也需要解決專利權和所有權在民事權利中的地位問題”。
直到2008年專利法第三次修改,關於專利權* * *系統行使的內容才寫入專利法,體現在15條。在這部新法生效之前,關於專利權* * *的空白規定主要由其他法律以各種方式填補,其中民事法律規範發揮了最重要的作用。《民法通則》規定了* * *的壹般原則,《合同法》關於合作開發的規定,《物權法》關於物權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壹些司法解釋,甚至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都對* * *專利權的行使起到了直接規範或間接參照的重要作用。因此,專利權與民法(物權)密切相關。同時,民法學者也認識到知識產權法也屬於民法的範疇。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知識產權屬於民法部門,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專利權* * *與民法(財產權)* * *有壹定的相似性。
但是,這兩者並不等同。畢竟《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的傳統物權理論主要是以實物為基礎的,傳統物權理論的規定過於籠統和原則,應用於無形專利技術時必然存在壹定的差異,不能照搬。
2.對比分析
(1)對象不同。* * *擁有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是非物質的(無形的),不可分割的;而* * *擁有所有權的對象是物質(有形),是可分割的對象(即使* * *與* * *,當* * *與終結相關時,每個* * *某人也是可分割的* * *擁有的東西,確定其份額)這個對象的非物質性和物質性(無形和有形)。
(2)內容不同。
有學者認為“* * *擁有獨占開發、禁止、標記、許可和處置等權利。”、【⑤】還有人認為“* *擁有專利權,包括制造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等。”。[6]這種不同的理解是由不同學者對內容劃分的不同視角造成的。當然,也有壹些學者對相關問題認識不清,把* * *和* *擁有專利混為壹談。* * *擁有專利是所有權和專利權歸屬的確認,學界壹般稱之為“* * *擁有所有權”,其權力與民法(物權)的權力壹致——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 *享有專利權,與此不同。享有專利權的人可以是專利權的發明人,也可以是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使用的人,也可以是基於專利權人的意誌而被允許使用並受益於處分的人。但除了專利的所有人,其他人不能稱之為專利權的所有人,只能說是專利權的所有人。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律中的* * *專利權人是指專利的* * *所有人。
至於內容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專利權人擁有的三種許可的授予上,即通用許可、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這三種許可的權利授予方式不同於所有權的四種權力表現形式,特別是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各自對權利的救濟方式差異較大。但這種內容上的差異,歸根結底還是知識產權和財產權的區別造成的,即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時效性和地域性。
(3)不同的確權方式。* * *專利權的取得需要經過申請、審查、批準、公告等壹系列法定程序,並由國家主管機關授予和確認。但有些確權(不動產等特殊情況除外)是不需要經過申請、審查、批準、公告等程序的,不存在法定機關授予的情況。
(4)價值目標不同。我國《專利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專利立法的目的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物權法的核心價值主要體現在確定物的靜態所有權,從而實現分止和界定物權的功能。”[7]立法的追求價值不同,立法、執法、解釋的方式也會不同程度的不同,所以不能把財產權理論下的* * *照搬到知識產權領域。
(二)知識產權* * *有特點。
1.物體的非物質性。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是由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決定的。知識產權* * *的壹些客體和知識產權客體壹樣,都是沒有特定的物質形態特征,人無法用感官感知的知識產品。
2.可分與不可分的結合。著作權法中的歌曲可以視為壹個完整的整體,但至於歌曲的構成——歌詞和作曲,也可以作為獨立的著作權客體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作為壹項功能完整的專利發明,雖然包含了其他各種小發明、小制作,或者是在前人基礎上的再創造,但其最終成品仍與內部部分不同,作為壹個整體發明是不可分割的。
3.處理權利糾紛的最終原則是促進科技文化的創新發展,實現科技文化的不斷進步。在解決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疑難案件時,法官的出發點不是保護權利人的權益或權利的正當行使。在特殊情況下,當權限與進度不同時,需要考慮權限能否授予,最終目標能否實現。即使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損害,法官的判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公正的。
筆者認為,目前知識產權與財產權之間存在著制度上的區分,而上述三種區分或許是最明顯的,這對於商標法* * *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壹些學者從另壹個角度總結了* * *制度的差異。筆者保持懷疑態度,尤其是“知識產權* * *具有主體的多樣性”和“知識產權* * *具有權利的雙重性和多樣性”。筆者不同意,因為物權法中的* * *與其完全匹配,作為沒有明顯區別的特征,我們很難對其進行歸類。
三、關於商標* * *的壹些淺見
目前學術界對商標制度的研究成果不多,歷史也比較悠久。從學生僅有的資料收集能力來看,學者、張的《論商標權》1996可能是河北法學上發表最早的壹部。此後又有學者曹新偉的《論商標權》;學者朱芳、曹新偉對商標權問題的法律探討:學者清遠論商標權的存在:學者王澤對商標權若幹問題的研究* * *等。這些學者基本上都贊成商標權制度的存在。原因很多,如學者朱芳、曹新偉認為,商標權是壹種財產權,從財產權的角度應該允許商標權;商標權的本質特征和事實上的商標權成立是商標權存在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商標立法和法律實踐應充分尊重私權的自由處置;在我國建立商標所有權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8]但在我看來,除了第壹點“商標權是財產權,應當允許商標權從財產權中存在”之外,其他三點理由似乎都過於牽強,甚至第三點也只是立法建議,不能作為實質性理由。理性的確定不是看壹個系統存在的意義,理性和意義不能劃等號。理性是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制度誕生的基礎。意義是制度建立後的價值判斷。我們可以用理性建立壹個沒有意義的系統,但我們不能沒有理性建立壹個有意義的系統。也許這就是我不認同這類學者的拙見。
的確,商標權作為壹種財產權,可以適用於其他權利,特別是通過與著作權、專利權的比較,建立自己的* * *制度。在商標權的取得方式上,建立這樣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從* * *商標權的發展趨勢來看,原收購方式形成* * *商標權的現象比較少,而衍生收購方式形成* * *商標權的情況逐漸增多。以衍生收購方式取得* * *商標權的主要原因是:1。被繼承人死亡,其商標權由幾個繼承人繼承* * *;2.民事主體分立,其商標權由分立後的兩個以上民事主體享有;3.商標所有人將其註冊商標同時轉讓給兩個以上民事主體”。[⑨]
但是* * *這個商標存在之後,我們還需要擔心* * *這個商標是否能避免混淆嗎?商標權的核心——商標專用權,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表述為:不允許多人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種表述實際上是為了維護脆弱的市場經濟秩序。縱觀世界各國的商標法律制度,基本都達成了這樣的* * *認識,我國之前的商標法也采納了這樣的立法建議。商標作為壹種符號和標誌,可以在壹定範圍內告訴消費者他選擇的商品和服務來自哪裏。這種方式比其他表達方式更直觀、更醒目,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和好處,尤其是馳名商標。但是假設壹個馳名商標因為某種原因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權利人擁有。如果這些主體存在於壹個企業的產品生產的體系中,這種情況還好,不會有大的矛盾和沖突。但是,如果這些主體存在於不同企業的商品生產中,如何保證同壹商標下的產品質量和服務的壹致性,就成了壹個不可回避的問題。
* * *這個商標的存在確實是有道理的,但是* * *這個商標存在的擔憂頁也是不容忽視的。筆者認為中庸之道似乎是解決問題的壹種嘗試方式,即允許建立* * *制度但對* * *有限制。這種限制表現在三個方面:1。限制商標權的再許可。商標所有人可以行使權利允許被許可人擁有商標使用權,但許可權實施後,不能隨意再次許可,再次許可的權利受到限制。2.權利人必須始終如壹地行使商標權。這看起來和壹般的* * *系統沒有太大的區別,但是我說的協議並不局限於壹般* * *系統的共識,還包括獲牌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必須壹致,不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不相關的企業以不同的行業標準生產和服務。3.註冊商標不允許有* * *,而* * *的制度僅限於衍生收購。無論是原收購還是衍生收購,只要有* * *這個商標,這種混淆就必然存在,但是* * *是有體系的,也是有客觀存在基礎的,所以只能縮小* * *的種類,以減少* * *造成的混淆。衍生收購是* * *發生的必然因素。為了與民法的* * *制度(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 * *制度相壹致,我們允許以這種方式產生的* * *制度,而原取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以通過審查的行政行為控制* * *制度,限制* * *商標權的產生。
商標權* * *有壹個特殊而復雜的法律體系。如果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享有壹項商標專用權,就會出現“註冊商標可能失去區分商品來源和標記商業信譽的功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誤認商品質量,甚至損害註冊商標的聲譽”。【⑩】因此,對商標* * *進行法律限制和控制已成為解決問題不可回避的途徑。如果商標* * *引起的混淆成為普遍情況,那麽商標取得的排他性、利益性和顯著性也就失去了意義。目前學術界對這個問題還沒有很好的回答,所以商標* * *的問題還有待於理論界進壹步研究。
註射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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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黎明主編:民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86頁.
[2]王澤鑒:《民法概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頁。
[3]陳華斌:《物權法原理》,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第469頁。
[4]余嬋娟:《專利權* * *歸屬與財產權* * *歸屬的比較分析》,發表於《赤峰學院學報》,第11期。
[⑤]張:專利權法律問題研究* * *,南京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6]余嬋娟:《專利權* * *歸屬與財產權* * *歸屬的比較分析》,發表於《赤峰學院學報》,第11期。
[7]王黎明。物權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59頁。
[8]參見朱芳、曹新偉:《商標權問題的法律探討》,載《經濟學人》2001第7期。
[9]、張《:論×××商標權》,載《河北法學》第4期,1996。
【⑩】、張《:論×××商標權》,載《河北法學》第4期,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