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國家和地區將“作品的名稱”列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L.112—4規定:“智力作品的標題,同作品壹樣受本法保護;即使壹作品根據L.123—1條至L.123—3條已不再受保護,任何人均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況下用其標題區別同類作品”(L.123—1條至L.123—3條是關於作品保護期限的規定)。西班牙1987年版權法(1994年修訂文本)第10條第(3)款規定:只要作品的標題(或其他名稱)具有獨創性,就應當作為該作品的壹部分享有版權。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著作權法第6條第1款規定:對於原作品本身的具有獨創性的書名、篇名也適用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標題不得與其他作品或先前已發表的作品相混淆。 但是,另壹些國家的相關法律則表明“作品的名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美國、英國認為,作品的名稱與普通商品的名稱有顯著不同,只要作品的名稱用作商標不違反顯著性和禁用條款的有關規定,就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從美國法院的判例看,他們認為“壹部文字作品的簡單標題不是版權保護的客體,雖然他可以在反不正當競爭、反侵占甚至在商標法的理論下受到保護”,電影《星球大戰》的版權人訴裏根政府的“星球大戰”計劃侵犯了其作品標題的版權而未能勝訴,原因就在於此。3意大利在著作權法中明確指出:“重置或仿制他人同類著作名稱、標記、裝幀等足以混淆原著的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止”。《德國商標和商業標誌保護法》第5條規定“公司標誌和作品的標題應被作為商業標誌保護”,並規定“作品的標題是指印刷出版物、電影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或者其他類似作品的名稱或特殊標誌”。 此外,WIPO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示範法》第二條2—3指出要保護商標或者商號以外的其他商業標識,包括對作品的名稱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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