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夫妻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相關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夫妻對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壹方發生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壹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 * *所有的其他財產”:(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綜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壹條、第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財產”其他財產應歸* * * *所有...(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但是,除了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待遇屬於夫妻財產外,沒有規定其他人身保險待遇,如人身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屬於夫妻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第三,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涉及人身保險利益的常見做法是由於立法上的缺陷。有的法院法官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請求,但也有法院認定人身保險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但人身保險利益的分割有兩種方式:
第壹種是分交的保費。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來說,雖然種類繁多,內容復雜,但支付的保險費是最容易確定的。因為在某個時間繳納的保險費是壹定的,所以法官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對繳納的保險費進行分割應該是最方便的,很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也是這麽主張的;
二是劃分壽險合同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指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或退保時,保險人應返還給被保險人的那部分責任準備金。壹般情況下,分期繳納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只有在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後才可能產生現金價值,而壹次性繳納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自繳納保險費之日起產生現金價值。筆者認為這兩種分割方法都有各自的缺陷,不足以客觀、公正、合理地處理人身保險利益的分割。
四。建議壽險理賠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割。離婚案件中,雖然人身保險金具有人身依附性,但人身保險金是基於人身保險合同的,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由丈夫或妻子支付。除非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繳納的保險費是以其個人財產繳納的,否則壹般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因此,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來看,基於人身保險合同的人身保險利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至於如何劃分,筆者認為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劃分,遵循公平、合理和保護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壹)離婚時,人壽保險合同已產生保險利益的分割。
1.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夫妻壹方或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夫妻約定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的以外,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人壽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受益人為夫妻或者其他人的子女的,人壽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金應當是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仍在履行的人壽保險合同的分割。
1.如果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為夫妻,指定受益人為夫妻,則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人身保險合同的壹方當事人繼續履行人身保險合同,並在人身保險合同退保時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告知當事人按照產生的現金價值或者產生的保險費進行分割。在具體分割時,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繳納的保險費占所繳納保險費總額的比例,乘以人壽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費或現金價值,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最後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割。
2.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為夫妻,指定受益人為子女或者夫妻壹方的親屬或者其他親屬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定由壹方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不存在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繼續履行合同的壹方離婚後退保的,適用上述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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