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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為何疑遭錯關?

4月12日上午,時隔16年,趙守帥再次走進河南省新鄉中院的法庭,為自己討壹個公正。“這是壹起經濟糾紛,不是合同詐騙。”

當日,新鄉中院開庭重審了這起1999年的舊案,該案曾讓趙守帥入獄11年。而他始終堅稱自己無罪,並申訴至今。

趙守帥本是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人,20多年前,他是當地鼎鼎有名的農民企業家,人送外號“趙半城”。那時,他經營的永昌縣農機公司在縣中心占地壹千多平米,還另有壹處三千多平米的農機商貿城。

1999年1月,29歲的趙守帥忽然被河南警方刑拘,後新鄉市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直至2017年3月,河南省高院認定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新鄉中院重審。

今年4月12日,該案重審開庭。此時,趙守帥經減刑已出獄近8年。

“壹回來,什麽都沒有了。”2010年7月,刑滿釋放的趙守帥回到永昌縣,卻發現農機公司辦公樓及數十套住宅均已易主。原來在他被刑拘至河南那年,金昌中院作出判決,這些房產均為農機公司所涉壹起債務糾紛的抵押物,悉數被頂抵給了農行永昌支行。

但趙守帥不認這筆“欠債”,他打起了壹場“馬拉松”式的討房官司,並最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2014年,案件改判,法院責令永昌支行返還房產。

然而,返還執行卻異常艱難,官司來回拉鋸,執行數次停滯。直到今年3月,蘭州中院貼出公告,責令永昌支行在4月21日之前騰出所占房產。4年來永昌支行的行長已換了數任,而趙守帥仍未要回房產。

能否收回財產?又能否證明清白?這個4月,寄托了趙守帥16年的期待。

檢察機關保護產權典型案例:“原判確有錯誤”

1999年1月15日,趙守帥被河南警方強制帶走的當日,時任永昌縣檢察院檢查員連屹恰巧目擊了全過程。

當日,趙守帥是在永昌縣公檢法機關大院裏被帶走的。

“三四個人,便衣,圍上來就把他控制住,弄上車就走了,前後不到5分鐘。”連屹稱,爭執中,有人問及來人身份,對方亮出了公安的證件,“說是新鄉市公安局的”。

判決書顯示,2002年4月,新鄉中院判決趙守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法院查明,永昌縣農牧機械公司(簡稱“農機公司”)在1997年裏先後向新鄉市第壹拖拉機廠(簡稱“新鄉壹拖”)訂購各種型號拖拉機142臺,但收到貨後,仍有76萬余元貨款未向拖拉機廠付款。

法院認為,農機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趙守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貨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們當年和河南、山東的很多廠商都有合作,年銷售額上千萬,為什麽要故意拖欠他70多萬?當時只是在價格上產生了壹些糾紛。”趙守帥不斷向檢察機關逐級申訴,河南省檢察院的抗訴讓該案迎來了轉機。

2016年9月,河南省檢察院向河南高院抗訴,認為該案“判決確有錯誤”。次年3月,河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新鄉中院重審。

我國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情形包括,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

原審法院認定,農機公司與新鄉壹拖訂立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資產被抵押、同時還欠有銀行貸款。而河南省檢察院復查時發現,農機公司的貸款時間並非案發同期,而且案發時農機公司還擁有多套固定資產,包括1019.64平米的辦公樓、面積3528平米的土地等,均證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這是壹起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而引發的錯案。”4月12日庭審現場,趙守帥的兩名辯護人表示,經濟糾紛應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不應“擴大”到刑事手段。

2018年1月,“趙守帥合同詐騙案”被最高檢公布為涉產權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和賠償監督的典型案例。

據《檢察日報》報道,趙守帥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辦理有關產權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復查認定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產權保護中的法律監督職能。”

時隔16年,該案重審開庭,趙守帥詳細地向法庭回憶了當年的生意往來,並在最後陳述中說,“懇請法官嚴格區別經濟糾紛與合同詐騙”。

“我和農機公司沒有犯罪。”趙守帥說。

被跨省抓捕後遭家鄉法院“缺席裁判”,甘肅省檢抗訴

趙守帥被河南警方帶走後,連屹再見到趙守帥,已經是11年後。

2010年,出獄不到1個月,趙守帥就開始向永昌縣檢察院反映情況,內容涉及多套房產被抵押給農行永昌支行的債務糾紛案。其時,連屹任永昌縣檢察院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

在出獄後8年的申訴中,趙守帥所涉的河南“合同詐騙案”、甘肅農行永昌支行債務糾紛案,都經由兩省檢察院抗訴,後被兩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此過程中,永昌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調取到的多份證據,起到了關鍵作用。

“當年(河南那邊)壹判,他的房產叮鈴哐啷就被賣了。”連屹說。1999年,金昌中院的壹份民事判決,使得農機公司1019.64平米的辦公樓和19套住宅樓變成了農行永昌支行的財產。

1999年4月,在趙守帥被河南警方帶走三個月後,金昌中院下達壹份民事判決。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1997年間,農行永昌支行給農機公司辦理了10張承兌匯票,金額***計300萬元。承兌匯票到期之日,農機公司應該向銀行交付足額票款,但農機公司卻分文未交。

金昌中院最終判決,農機公司償付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92萬元,逾期付款違約金599600元,合計3519600元。

同時,金昌中院還查明,農機公司曾在1998年及1999年間,將1019.64平米的辦公樓及19套住宅樓抵押給永昌支行。法院認為,農機公司在到承兌匯票到期日分文未交屬明顯違約,其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永昌支行可行使抵押權,從拍賣房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2001年6月,金昌中院裁定,永昌公司1019.64平米的辦公樓、18套樓房、12間車庫、18間小房歸永昌支行所有,抵頂上述債務。

事實上,這起債務糾紛案開庭時,趙守帥並不知情。當時,他因涉嫌“合同詐騙”已經被河南警方帶走了。

2012年8月,甘肅省檢察院就此案向甘肅高院提起抗訴。甘肅省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程序違法”,“缺席裁判”。

抗訴書顯示,原審法院將開庭傳票留在時任農機公司會計田發華家中,後又將壹審判決送到趙守帥的弟弟趙守良處。二人均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適格的被送達人,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訴人的答辯權、上訴權,繼而作出缺席裁判,顯屬程序違法。

此外,甘肅省檢察院還抗訴到,原判“張冠李戴”,“認定基本事實錯誤”。

抗訴書顯示,檢方復查發現,辦公樓等涉案房產是永昌支行為另外兩筆貸款而設定的抵押,與10張承兌匯票無任何關聯性,農行“張冠李戴”,原審法院錯誤判定其抵押有效。

2012年8月,該案被發回金昌中院再審,後經趙守帥申請,甘肅省高院指令蘭州中院再審該案。

再審改判:數百萬債務縮減至2萬余元

蘭州中院再審查明,農行永昌支行在辦理了300萬承兌匯票後,又在1997年至1998年間以特種轉賬借方傳票的方式從農機公司賬戶上劃轉了298萬,至此農機公司的欠款只剩下2萬。

債務大幅縮水,這源於壹份新的證據支撐。

判決書顯示,金昌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與永昌支行***同蓋章確認的“農機公司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清單”載明,該300萬逾期貸款僅有2萬未歸還。

2013年12月,蘭州中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判,農機公司支付永昌支行逾期貸款本金2萬及逾期貸款利息4850元。

其後,永昌支行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2014年6月,甘肅省高院下達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農機公司所“欠”292萬的“債務”不復存在,趙守帥“初戰告捷”。他緊接著向蘭州市中院申請返還涉案房產。

次月,蘭州市中院下達執行通知書,責令永昌支行向農機公司返還房產——即農機公司抵頂“債務”的1019.64平米的辦公樓、18套樓房、12間車庫、18間小房。

然而直到2016年,返還仍沒有進展。

2016年2月1日,趙守帥又向金昌中院提出執行回轉申請。金昌中院在兩日後下達執行裁定——永昌支行應在本裁定生效15日內向農機公司返還涉案房產,不能返還的,折價抵償。

及至2月29日,因甘肅高院指定,返還改由蘭州中院執行。讓趙守帥沒有想到的是,這次管轄的變更,讓“返還”差點“流產”。

農行為何不算“老賴”?法院:有行業特殊性

壹案延宕十余年,當年涉案的辦公樓及數十套樓房、車庫,不少經過數次易主,產權情況十分復雜,這讓執行壹度走入“死胡同”。

2016年8月2日,蘭州中院做出了壹份新裁定——終結涉案房產返還,其事由為“永昌支行已將應當返還的財產出讓給第三人,農機公司與永昌支行未能就折價賠償達成壹致,農機公司可以另行起訴。”

“另行起訴?!”趙守帥萬萬沒想到,壹切又要回到“原點”。

農機公司不服,提出異議,但被蘭州中院駁回。農機公司又向甘肅省高院申請復議,高院將該案發回蘭州中院重新審查。

2017年9月6日,蘭州中院重審審查後再次作出執行裁定,恢復返還。

這次,永昌支行不服,希望再次終結執行。

永昌支行向甘肅省高院提出復議稱,部分涉案房產在法律意義上已經全部權利滅失,不具備執行回轉條件,雙方對折價賠償無法達成壹致,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2018年3月8日,甘肅省高院下達終審裁定,仍舊支持永昌支行應返還農機公司涉案房產。

起起伏伏,壹切似乎又回到了292萬債務剛被“卸下”的4年前。對趙守帥來說,可喜的是法院仍舊支持永昌支行返還房產,而令他倍感憂慮的是,“折騰”了壹圈,返還執行還是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

趙守帥覺得,自己似乎陷入了壹場“局中局”。

事實上,案件進入執行階段以來,趙守帥曾多次向主辦法院提交過申請書,請求法院將永昌支行列為“老賴”(即失信被執行人)。但壹直未有進展。

2013年7月1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即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在趙守帥看來,農行作為上市公司、國有四大行之壹,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法院應該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法院為何壹直未將永昌支行列為“老賴”?3月30日,蘭州市中院宣傳處工作人員對澎湃新聞表示,“執行回轉與單純的執行,在法律的界定上還是有區別。農行具有行業的特殊性,所以還是不能壹概而論。”

執行仍在拉鋸:法院等農行出意見書,農行等法院下文件

今年3月,蘭州中院開始著手新壹輪的執行。

3月19日起,涉案樓房單元門口貼上了蘭州中院的公告,“限被執行人永昌支行在2018年4月21日前騰出所占房產,否則,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其後幾日,蘭州中院執行法官、永昌支行工作人員及趙守帥壹道,逐戶走訪了被住戶實際占有的十幾套樓房。“有的住戶提出,騰退房屋的條件是農行照市場價賠償。”趙守帥說。

采訪中,壹位樓房住戶李莉(化名)向澎湃新聞表示,“對我們來講,寧要現金,不要房屋。”李莉介紹,自己居住的房屋買了近20年了,當時房屋市場價為七八萬元,自己付了6萬,農行給了票據,但沒簽合同。

“不少住戶的意見都是農行付款,住戶騰房。買房十幾年了,農行都辦不了房產證,我們也無法出售。”李莉說,“希望按市場價計算,再加點裝潢費,大約45萬。”

3月28日,趙守帥再次來到農行永昌支行,與該行行長程學國協商返還事宜。對於有住戶提出的上述“補償方案”,程學國稱,“賠錢也得法院給我下壹個東西,賠多少,我才能給妳陪,要不然我這個錢從哪出?”

隨後,趙守帥又來到永昌支行上級銀行金昌市支行,與該行行長楊宗勇進行溝通。對於涉案辦公樓,楊宗勇稱辦公樓“已經賣掉了,產權不屬於農業銀行,現在無法執行回轉。”

“辦公樓的事情,我建議妳去法院起訴,起訴之後咱們歷史問題壹次解決。”楊宗勇對趙守帥說。

3月30日,澎湃新聞就此執行案件采訪了蘭州中院,其宣傳部工作人員表示,該案的執行期限很難給出壹個具體的時間節點,“案子經過了十幾年,涉及到核算、評估等問題,標準怎麽核定?這就需要當事人和農行達成壹個統壹的框架意見。我們正在等待農行出具意見書,再從中進行調解。”

4月12日,河南新鄉的庭審壹結束,趙守帥就急著返回甘肅,他聽說蘭州中院的執行法官已到了永昌縣。“我現在就想趕緊把我的財產要回來,重新創業。”1999年被抓後,趙守帥的生意全部擱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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