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除了沒有擔保的財產外,破產企業的其他財產均屬於破產財產,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業在法院宣告其破產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壹切財產或財產權利,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 2、企業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追討回來的債權等。 3、依法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破產企業與他人***有的物權、債權、知識主權等財產,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後屬於破產財產的份額列入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就其應得部分作份出讓。又如破產企業的投資開辦人投入註冊資金不足的,應當追繳該不足部分作為破產財產。再如,破產企業對外享有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應當由清算組實現這些權利,將這些權利變現並納入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考試吧伴妳同行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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