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所得稅率是15%。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壹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有十萬元以上資金,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
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壹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壹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企業的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