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競業限制是有期限的,不能超過兩年。這也需要賠償。具體標準各地不壹樣,但也不是很低,有地方的時候好像是工資的壹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 *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費的具體數額要看雙方協商,法律規定了具體數額。
擴展數據: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披露的書面或口頭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壹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分為單邊保密協議和雙邊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壹方對另壹方負有單方保密義務的協議。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保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