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利管理機關要加強對企業專利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國境內的國有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第二章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與管理第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自主決定專利工作的主管領導、專利工作的組織機構和歸口管理部門及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專利工作人員。第六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
壹、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納入到企業技術進步的規劃中;
二、負責對職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
三、支持企業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為職工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咨詢服務;
四、受企業委托,辦理本企業專利申請過程中的事宜,管理本企業持有的專利權,辦理有關專利糾紛、專利訴訟事務;
五、參與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管理專利實施許可貿易;
六、管理、利用與本企業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研究本企業的專利戰略,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服務,保護企業的專利權並註意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七、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
八、做好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
九、籌集和管理企業的專利基金。第三章 企業專利工作者第七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專利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理工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壹定的企業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三、受過專利法及有關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掌握專利代理、文獻檢索及處理專利業務的知識;
四、取得企業專利工作者證書。第八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的職責:
壹、宣傳普及專利法及專利知識,根據企業領導授權積極組織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負責辦理本企業的專利申請及維護專利權的各種事宜;
二、積極開展專利實施許可貿易和專利技術的實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專利信息,開展專利文獻檢索和專利戰略的研究工作,為企業的技術進步服務;
四、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第九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對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以及產品進出口中的有關專利事宜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二、有提議並督促、檢查為本企業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兌現獎金與報酬的權利;
三、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或晉升的主要依據之壹;
四、有優先獲得專利業務培訓、學習機會的權利;
五、有接受企業法人委托辦理本企業的專利申請的權利並有署名權。第四章 企業的專利申請第十條 企業在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凡應該申請專利的,應及時申請,以取得法律保護。第十壹條 凡欲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先辦理專利申請,待獲得專利申請日後,再組織科技成果鑒定、產品定型或產品(試)展銷。在提交專利申請前,企業有關人員對該發明創造負有保密責任。第十二條 企業要在及時分析和把握國內外當前和未來市場競爭的形勢的基礎上,對專利申請的時機、地域和申請專利的類型作出統籌安排、部署,力爭市場競爭中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