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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金存入個人賬戶構成抽逃出資是什麽情況——由壹起案例引發的思考

案例:大連XX貿易有限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其中幹蕨菜20噸作價45萬元,貨幣出資5萬元。註冊後,該公司分三次向韓國銷售蕨菜幹,銷售金額38萬元。公司直接將款項存入股東的個人銀行賬戶。點評:企業註冊資本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從註冊時的特定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擴展到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註冊資本形式的轉變並沒有使註冊資本從企業中分離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向外界銷售幹蕨菜。如果貨款沒有收到,它被記錄在會計分錄中:借記-應收銷售款;信用-庫存。此時企業物權(幹制蕨菜實物)喪失,但債權(購銷債務)取得,註冊資本不喪失。如果收到公司的銷售金額,會計分錄記為: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賒銷應收賬款。此時可以實現企業的債權,增加物權(貨幣),不損失註冊資本。其他情況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第壹種情況:之後,公司將貨幣資金借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此時企業物權(貨幣)減少,獲得債權(貸款債務),註冊資本不損失。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出借的資金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假設股東僅以向公司借款的方式抽回出資,缺乏法律依據。第二種情況,公司在收到銷售款時,直接將貨幣資金存入股東個人賬戶。此時公司與個人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因此公司註冊資本實際上是損失的。因為公司的賬戶沒有收到資金,仍然以虛擬債權(銷售形成的)反映其資本,銷售債權實際上已經不存在(對方已經還清銷售款),那麽企業既沒有資金,也沒有債權。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抽逃出資,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進行查處。公司將其資產存入股東個人賬戶的,工商機關可以依據《公司法》第211條第二款“將公司資產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查處。但筆者認為,就本案而言,有必要進行實地調查。即使公司直接將款項存入股東個人賬戶,也需要核實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系,而不是簡單適用法律規定。總之,查處公司註冊資本抽逃案,必須重視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姜華成、劉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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