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受理費(訴訟費)及交納標準根據交納訴訟費辦法的規定,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共四種不同類型的案件。(壹)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及支付標準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根據訴訟標的的大小,按照壹定的比例分段計算,然後各分段的金額之和即為該案件的受理費總額。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 .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按
繳納2.5%;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
1.5%已付;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根據上述規定分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然後相加得出總額即為應收金額。比如訴訟標的為40萬元:50+9萬x 2.5%+10萬x 2%+20萬x 1.5% = 50+2250+2000+3000 = 7300元。
壹般律師費標準是1。無財產糾紛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時間,協商收取6000-100000元之間;涉外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萬元。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