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公司不需要特性審批,但是需要辦理開業備案。
以浙江為例,根據《浙江省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規定》第七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取得工商註冊登記後20日內申報開業備案。
第八條 開業備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辦人如實、完整填寫《汽車租賃經營信息備案表》(附件1)、《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表》;上述表格須經法定代表人審定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申辦人持填寫和蓋章後的備案表,向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報。申報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委托授權書;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機動車車輛登記證與行駛證復印件;10座以上出租給單位作為員工固定班車的,須提供長租的《汽車租賃合同》;租賃車輛應為汽車租賃經營者合法擁有,且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須與汽車租賃經營者名稱相壹致;
4、汽車租賃經營者安全管理制度和二級以上車況的維護保養制度;
5、其他必要的輔助資料。
(三)填報內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齊全有效的,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受理並發給《受理通知書》;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無效的,出具《材料補齊補正告知書》,之後按程序重新審核辦理。
(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受理後20日內,對備案事項和備案信息進行核查。備案審核合格的,發放《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
擴展資料:
《浙江省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規定》第十條 租賃車輛增加、更新或減少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發(或變更、註銷)機動車登記證書後20日內,填寫《汽車租賃車輛備案表》,連同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行駛證復印件,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車輛備案。
第十壹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終止汽車租賃經營活動的,在辦理相應的工商手續後,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銷備案。
浙江省政府——浙江省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