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競業協議有補償。簽競業協議的補償情況具體如下:
(1)相關法律規定有補償,如用人單位要求離職員工遵守競業限制的約定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競業禁止協議要滿足什麽條件
1、用人單位必須有商業秘密或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秘密權利的存在;
2、用人單位要求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限於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
3、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年;
4、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限於與用人單位構成競爭關系的產品或業務領域及地域。超出這個範圍即無效;
5、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