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專業技能培訓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違約金。學費補貼和競業限制沒有粘性。如果用學費的話,應該是隨著服務年限的增加,違約金會越來越少。當服務到期時,罰金為零。但是隨著服役期的增加,違約金也越來越多。因此,我認為這壹條款是無效的。比如學費補貼,可以看作是用人單位為培訓員工而支付的培訓費用。如果妳每個月補貼N元,簽三年勞動合同,妳要支付36N元的培訓費用,如果妳只工作兩年,妳要賠償用人單位12N元的違約金,現在還沒有支付,賠償有用。但按照用人單位的這壹規定,要退回已經繳納的24N元,用人單位相當於不承擔任何培訓費用,這對勞動者來說極不公平。
我建議妳花壹個小時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看壹遍,讓妳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更全面地維護妳的合法權益,讓妳受益終生。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以後有仲裁或者訴訟,這壹點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