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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標準與專利的關系

壹、標準、專利的特征和作用以及兩者間的相互影響

(壹)標準的特征和作用

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標準不僅是為確保材料、產品、過程與服務符合特定的目的,被作為規則、指南或者特性界定以便反復使用,包含有技術性細節規定和其他精確規範的成文協議;而且是分享知識、技術和經驗的工具,是全球工業化和後工業化時期支持經濟活動、社會需求、更公平機會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設施中壹個不可或缺的要素。

按照形成過程,通常可以將標準分為政府標準和非政府標準。政府標準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權的標準化組織制定、並由政府頒布和管理的標準,例如我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非政府標準是對政府標準以外的其他標準的統稱,可以劃分為兩類:壹類是由行業協會和企業聯盟等非政府機構制定的標準,另壹類是事實標準。事實標準不是由某個組織制定,而是由包括用戶選擇在內的許多市場因素***同作用形成的。通過市場競爭獲得了主導地位的微軟操作系統標準,就屬於這類標準。類似的還有歷史上的JVC公司的VHS家用錄像機和SONY公司的Betamax家用錄像機標準。

政府標準具有公益性、成熟性、可實現性、發展性等特點。標準的設立著眼於保障人身、環境的安全,鞏固已有的技術成果,保護產品、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雙方乃至社會公眾的利益,具有明顯的公益性。成熟性是指標準中包含的技術必須是成熟的,即通過壹定時間的實際使用,證明能夠達到預期的有益效果,並且不會對人的身體和自然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當然,這也使得標準壹般不會代表最高的技術水平。可實現性是指標準中包含的技術都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已經公開的知識和技術等信息能夠實現的。如果壹個技術要求不能根據已經公開的信息實現,而必須依賴於若幹企業的技術秘密,就不可能成為通行的標準。發展性是指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總會有新的技術不斷出現和應用,並達到成熟,總會有新的標準出現,舊的標準也會不斷被淘汰或者被修正和升級。

標準的作用主要有:1、確保市場中商品的質量安全。標準通過要求相關產品和服務達到壹定的質量或者水平、具有安全性和通用性,決定它們能否進入市場。2、促進生產、貿易活動的規模化。產品能夠滿足壹定的質量標準,可以減少購買者在購買前用於評價該產品所花的時間和精力,這就使得大規模的生產和貿易活動成為可能。3、為市場競爭提供比較好的平臺。標準使相關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在達到壹定市場準入要求的基礎上進行,有利於市場的壹體化發展,也使競爭的規則更加明確、公開,為新主體進入市場提供了壹定的方便。4、推動創新成果的傳播,促進創新,保障研發活動的發展方向。標準可以加快其中所包含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為新技術的研發和實施節約時間、金錢上的成本。同時,通過市場準入,幫助人類控制科技發展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因此,標準可以推動減耗增效、增加供給、改善市場結構,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使消費者可以獲得更為優質、廉價的商品和服務。

另壹方面,標準,尤其是事實標準也可以被用作市場定價、市場分割和妨礙新技術應用的工具,可以被用來限制競爭。

(二)專利的特征和作用

專利在法律上指專利權,是知識產權中工業產權的壹種,是國家主管機關依法為技術創新成果授予專利申請人的壹定範圍的排他實施權。比如,產品發明專利的權利範圍包括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的實施權。同時,專利在自然屬性上是指專利權保護的客體,就是專利技術。

在我國,專利則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三種。但在國際上,專利通常與發明專利同義。例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稱專利,都是僅指發明專利。

專利具有專有性、創新性、公開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等特點。專有性是指國家授予專利權以後,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均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其專利。創新性是指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應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比已有方案進步。專利的公開性是指除極少數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以外,相關技術必須在授權之前或在授權時進行公布,使公眾可以獲知。這是專利技術區別於技術秘密的核心特征,是使整個專利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礎。地域性是指由於專利權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本國法律授予的,專利權壹般只在本國地域範圍內有效,而不具有域外效力。時間性是指專利權的保護都有壹定的期限。比如,我國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

專利的作用主要有:1、調動創新活動的積極性。通過保護技術創新成果給從事創造的人以經濟上的鼓勵,使他們有機會通過轉讓專利權、自己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來回收研究開發的投資並獲得利潤,為進壹步的科研活動積累資金。2、促進最新科技成果的傳播。公布於眾的專利說明書和專利申請文件所包含的科技信息,已經成為當今世界最全面、最及時的技術信息來源,在避免重復研發造成資源浪費和加速科技進步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3、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專利權的獲得不但要有研發成本,申請專利和維持專利有效也要向政府繳納費用,而專利權的經濟價值需要通過實施或者轉讓來實現。這就使得科研人員在創新活動進行之前就要關註預期成果的市場前景。總體而言,專利可以使消費者獲得更為多樣的產品和服務,使創造新的需求成為可能,從而促進產業和經濟的發展。

另壹方面,專利所保護的先進技術不能被自由地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大量有市場價值的發明是在技術的具體應用中誕生,從這個角度看,專利制度也可以對技術進步有壹定的負面影響。

(三)專利與標準的相互影響

表面上看,專利的專有性和創新性與標準的公益性和成熟性截然不同,甚至有些矛盾。[⑧]但是,它們的主題都是技術,都具有可實現性、公開性和不斷發展的動態性。同時,專有性中包含著公益目的,新的技術也有機會發展成熟。因此,標準和專利互相包含,具有更多的同壹性,使它們互相作用、互相影響、互相促進。

壹方面,標準是壹定領域內已有技術的總結和提煉,因而可以作為研發活動的基礎資料。例如,對於壹個改進現有技術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中必須將它的創新點與現有技術劃界,將現有技術放在前序部分,將創新點放在特征部分,從而明確要求保護的範圍,而標準中包含的所有技術都屬於現有技術的範疇。

不但如此,標準壹般也通過引導市場的發展來指引研發活動的方向。壹般來說,研發產生的新技術應當滿足已有的標準,否則這種技術即使能夠獲得專利授權也可能面臨市場準入的問題。另外,每壹個產業的客戶群都有相對的固定性。如果壹個產業鏈中的新產品和已有的產品能夠對接,已有產品的用戶就更可能成為這種新產品的潛在用戶,這種新產品就會比較容易打開市場。因此,為了使研發投入有較好的回報,在研發活動中應當對相關產業中的已有標準有比較好的了解。

另壹方面,專利也帶動標準的發展。新專利技術的不斷湧現和應用是技術進步的重要體現。當新技術已經發展成熟,舊的標準不再能滿足現實需要的時候,標準的改進和更新就在所難免。甚至,原有技術領域會因技術的進步得以進壹步細分,全新的技術領域也可以出現,此後,新領域中也會有標準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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