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也可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
(2)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3)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4)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
2.教育層面
(1)國家應采取各種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研究。
(2)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深化學生對慈善文化的認識,培養學生慈善意識。
(3)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