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批準如何辭職?
辭職未獲批準。如果妳想辭職,可以直接走人。職工辭職不需要經單位批準,但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辭職。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員工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換句話說,中國的法律賦予工人無條件辭職的權利。無論是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自願辭職,還是第38條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
其次,未經用人單位同意辭職,不代表辭職沒有限制。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日主動辭職的,必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不壹定要用書面形式。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前應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必要的工作交接,並歸還公司財產。
由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權利受到保護,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辭職沒有選擇權。因此,提前通知期結束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離開用人單位。
勞動者不承擔因用人單位未在提前通知期限內辦理交接手續而造成的損失。通知期滿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給勞動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單位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未支付相關費用和工資的,勞動者可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免費),通過勞動仲裁出具的裁決書向單位主張賠償。仍不支付賠償金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麽風險?
1)將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僅可以隨時解除,而且無需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2)將承擔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不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如果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該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另壹用人單位工作,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
在當代社會,雇主和雇員之間的關系會影響壹個公司的經營和發展,雇員和雇主都有雙向選擇的權利。如果員工對自己在用人單位的工作不滿意,可以離職,這屬於員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