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又稱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在拒不履行義務時履行義務,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訴訟活動。
執行機關又稱執行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民事執行權力並負責執行工作的權力機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強制執行的財產壹般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申報財產。
1.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哪些?
申請強制執行人的財產是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應當出具財產報告裁定。申報財產令應當載明申報財產的範圍、申報財產的期限以及拒報或者謊報的法律後果。
被執行人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
(a)收入、銀行存款、現金、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和其他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的財產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至現在發生變化的,應當報告變化情況。被執行人在申報期間履行了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申報程序。
該條應申報的財產不僅包括現金、動產和不動產,還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不僅包括目前的財產狀況,還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
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後財產發生變化,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補充報告。執行法院可根據申請或授權對該系統進行調查核實。現實生活中,被執行人有的是有財產的,就是故意拖延執行。在我國的執行程序中,不僅首次明確規定了財產報告制度,而且進壹步作出了具體規定。財產報告作為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節省了法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證工作的順利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結果,該結果具有強制性。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申請人為個人的,申請人應當簽名並按指紋。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單位的,應當在申請書中體現簽名和蓋章。強制執行申請書必須用黑色鋼筆或自來水筆書寫,用A4紙打印,並附原件,不得只附復印件。
2、申請人的基本材料證明、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證明。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應當攜帶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如果委托律師,還有律師事務書和律師本人的職業證書。有些申請還有證明申請人的基本材料。
3、生效的執行法律文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應當要求仲裁機構提供證明其效力的文書或者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的回執文書。如果是行政機關的法律文書,應當附有申請人簽署的收文函和證明材料。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財產擔保關系的,應當提供財產擔保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並列出被擔保財產清單。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強制性。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提交執行申請,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汽車、存款、有價證券、資金、股份等財產信息進行處理,進行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仍拒不配合的,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七條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