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2、依法查封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相關財物、資料;
3.消除現有物品上的侵權商標標記、特殊標記、專利標記、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
4.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識和特殊標識;
5、收繳直接用於侵權的模具、板材等工具;
6、侵權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等創造性成果與物品難以分離的,應當責令並監督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