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2)復制權,通過印刷、復印、擴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的權利;
(3)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軟件侵權盜版的形式:
1、最終用戶盜版,最終用戶特別是企業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許可範圍使用軟件;
3、硬盤預裝盜版,廠商、系統集成商或電腦銷售商在電腦中為客戶預先安裝操作系統或壹些應用軟件;
3、網絡盜版;
4、街頭販賣盜版光盤。
綜上所述,盜版軟件不僅損害了軟件開發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影響軟件產業的發展。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應該尊重知識產權,不使用盜版軟件,同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維護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