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有17條。前7條分別對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的7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具體規定,第八條至第十壹條分別對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6條和第217條中的“相同的商標”、“使用”、“明知”、“假冒他人專利”、“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等概念作了明確解釋,第十二條對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問題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三、十四條分別規定了觸犯不同罪名時的處罰原則,第十五條規定了單位犯罪應當按照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執行,第十六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或者代理進出口的以***犯論處,第十七條規定《解釋》施行後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抵觸的不再適用。
《解釋》降低了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等4種犯罪行為刑事制裁的“門檻”。這是我國司法機關按照相關立法精神,總結多年司法實踐經驗並從我國具體國情出發,為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而采取的壹項重大舉措。與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若幹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比較,《解釋》對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3種犯罪的起刑標準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經營數額分別從10萬元和20萬元降到了5萬元;《解釋》把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標準非法經營額從20萬元降到了5萬元,違法所得數額從5萬元降到了3萬元。
《解釋》有效解決了保護知識產權司法活動中的疑難問題,有利於加大對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為司法機關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提供了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