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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關鍵詞

1.以“故意”和“營利目的”作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兩個要件,其中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同種侵權行為或職業侵權或有組織的侵權均視為故意。只要侵權行為被證明為故意實施並有營利目的,就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沒有營利目的但有過錯的侵權以及有營利目的但僅有過失的侵權,可以由行政機關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2.順應國際上打擊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重刑主義潮流,加重侵犯著作權的法定刑,以起到“足以威懾”的作用。可將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刑度設定為與盜竊罪刑罰水平相當,並按有關盜竊罪的規定,將侵權盜版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三等:為營利目的故意侵權為三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嚴重情節為二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別嚴重情節為壹等,處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3.鑒於目前存在大量的以單位名義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為防止其規避法律、逃脫刑事制裁,有必要盡快將侵犯知識產權單位與個人的定罪標準統壹起來,至少先在侵犯著作權上做到這壹點。

4.不限定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範圍,例如就這種犯罪行為作概括性規定,或僅作示例性列舉。

5.增加對侵犯著作權犯罪沒收、扣押、銷毀的規定,或至少由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適當協調執法程序,以保證在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仍可在適當時機依法實行沒收、扣押和銷毀。

6.適當降低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或侵權復制品數量。改變以張數計算盜版光盤數量的辦法,以其承載量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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