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我國著作權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法:第壹,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另外,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行為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該都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第二,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第三,法定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