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於債權等。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在侵權案件中,律師費的產生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致使被侵權人的權益受損,律師費是被侵權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因此將律師費納入侵權人的賠償範圍,並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
侵權責任壹般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