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海關應權利人申請而扣留的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將放行。 對海關主動發現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海關應當自扣 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 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不能認定的,海關應當立即書 面通知知識產權人,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 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將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六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壹)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四)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五)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六)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第五十七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並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範圍以外的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十九條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準予暫時免納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