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軟件著作權是壹種民事權利,侵犯軟件著作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2)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3)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的署名的;
(4)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6)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其中賠償損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以下的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壹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