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作品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具體來說,侵犯了創作者使用自己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能否構成犯罪,要看妳具體的侵權數額和情節。只有達到壹定標準才構成犯罪。但是,無論多少,這樣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新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著作權人許可的作品,數量累計超過五百份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與2004年發布的司法解釋相比,新司法解釋規定的上述兩種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減少了壹半。此前,兩個司法機關規定的數量標準分別為“1,000份”和“5,000份”。此外,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了罰金刑的適用範圍:“罰金數額壹般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壹倍以下確定。”
如果妳想合法取得他人對壹部有版權的作品的使用權,可以通過與著作權人簽訂授權合同等形式,也就是征求著作權人的許可。
最美好的祝願。
可以單獨授權,只要雙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