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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特殊抗辯

壹、防衛原因的概念

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即減輕自己的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有學者稱之為免責事由。在中國臺灣省,稱為違法原因。在侵權行為法中,抗辯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所以也稱為免責事由或減輕責任事由。楊立新王黎明。& lt侵權行為法> & gt,法律出版社1997版。76頁。

侵權行為法的抗辯事由來源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同的歸責原則導致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因此需要與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相適應的特定抗辯。與此相適應,侵權行為法的抗辯事由也不同。為了有效,辯護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構成要素:

1.對抗要件是指能夠對抗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定要件,使原侵權責任不能成立。如果被告的主張不具有對抗性,只能證明其具有可以理解的情節,但不足以對抗對方的請求,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2.客觀性。抗辯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且必須已經發生。僅僅認定某種損害沒有發生或者僅僅否認對方的主張不存在,不能成為抗辯。

二。抗辯的分類。

在我國侵權法中,經常使用的主要抗辯事由有職務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承諾、自助行為、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對於這些抗辯,有學者將其分為正當理由和外部理由兩大類。[2]同[1]第76-77頁。有學者將其分為壹般防衛原因和特殊防衛原因。壹般防衛理由是指雖然被告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了損害,但被告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事後授權等。自助行為等。而特殊防衛原因是指損害不是由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由獨立的外部原因造成的,如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等。[3]總編輯楊立新:& gt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第122頁。

三。各種辯護

1.工作授權。

職務授權行為又稱依法履行職務行為,是指必要時行使職權損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行為。履行職務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人對履行職務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但前提是必須是合法的執行職務行為,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執行公務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2.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在公共、他人或者個人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為保護公共、他人或者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保護措施。違法者對由此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有違法侵權事實。(2)違法侵權事實正在發生,但尚未結束。(3)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合法防衛。(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侵權人本人。(5)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

當防衛行為超過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時,必須承擔壹定的責任。中國& gt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果妳在防衛過程中故意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在這種情況下,因為防衛人主觀上有侵權的故意,所以屬於故意違法行為。因此,超過防衛限度的損害結果,妳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保護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的損害其他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緊急措施。緊急避險是壹種合法行為,因為面對危險,行為人不得不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損害較小的合法利益。"兩種權利相平衡,取較輕者."在這種緊急情況下,只能犧牲較小的利益來保護較大的利益。

緊急避險的建立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危險正在發生。(2)風險規避措施是必要的。(3)規避風險對第三人合法利益造成的損害不能大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者的承諾

被害人允諾,又稱被害人同意,是指被害人允許他人侵犯其權利,自己願意承擔損害結果,且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壹種意思表示。被害人承諾的抗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被害人具有作出承諾的權限和能力。(2)被害人的允諾必須遵守意思表示的壹般規則。(3)被害人的承諾。

5.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實施暫時的查封、扣押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為法律或社會道德所認可。

自助行為的性質屬於私力救濟。其構成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必須用於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2)必須在緊急情況下采取,不能請求有關國家機關及時救助。(3)必須采取保護自己的請求權。(4)必須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許可。(5)必須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及時處理。

6.受害者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損害不是由侵權人造成的,而是由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壹般來說,侵權損害是由行為人的過錯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壹定過錯,則應當進行過錯相抵。如果損害只是由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構成防衛。受害者應該自己承擔責任。

7.第三者的過錯。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

(1)第三人的過錯是造成損害的唯壹原因時,由第三人獨立承擔責任,被告免除責任。

(2)當第三人的過錯和行為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且都具有因果力時,第三人的過錯是減輕行為人責任的理由。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和因果力比承擔相應的責任。

8.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獨立於行為人之外,不受當事人意誌支配的現象。中國& gt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認定應從主客觀兩方面綜合考慮。

當不可抗力是造成損害的唯壹原因時,行為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當不可抗力不是損害的唯壹原因時,行為人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 gt不可抗力規定為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不可抗力不能作為抗辯事由。

9.意外。

事故是指不是由於當事人的過錯,而是由於當事人意想不到的意願而偶然發生的事故。

中國& gt沒有明確規定事故免責,但在司法實踐中,事故往往被視為免責。羅馬法有句古話“不幸的事件只能由被撞者承擔”。當損害是由事故造成時,被告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對妳有幫助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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