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護人責任糾紛;
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6、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9、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
10、產品責任糾紛。
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關系,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於債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壹千壹百九十六條 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第壹千壹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