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八十壹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四條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174條?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175條?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176條?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的規定。
第177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合理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