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科技、規劃、土地、外經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質監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第四條 中小企業發展應當納入市和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第五條 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依法經營管理,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第二章 資金支持第六條 市政府在市財政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每年安排壹定數額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產業導向的中小企業發展。
各區市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置中小企業科目,每年安排壹定資金,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制定。第七條 市、區(市)財政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各項資金,應當逐步提高用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比例。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完善對中小企業的授信制度,並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咨詢等方面的服務。第九條 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鼓勵、支持中小企業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融資方式籌集資金,以及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融資方式直接融資。第十條 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支持力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鼓勵和支持法人資本和民間個人資本進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領域。
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依法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符合國家免稅條件的,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第三章 創業扶持第十壹條 鼓勵創辦中小企業。凡國家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的經營領域,中小企業均可以平等進入並依法從事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定期發布有關創業信息,提供創業政策指導和服務。
對初創的中小企業,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為中小企業登記註冊提供指導和服務,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免登記註冊費用。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創辦物流、科技研發、設計創意、職業教育、信息、旅遊等服務型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服務型中小企業可以享受有關政策和資金的支持。第十三條 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合理安排中小企業建設用地。鼓勵采用多種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和樓宇,改造建設創業基地,為創業者創業和中小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建立中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制度。經認定的市級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可以享受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第十四條 鼓勵殘疾人、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機關事業單位辭職人員、留學歸國人員、復轉軍人、農村外出務工返鄉人員創辦中小企業。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並落實相關扶持政策。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依法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指導和幫助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辦理減免稅手續。第十六條 鼓勵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高新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
以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創辦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技術創新第十七條 鼓勵中小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經認定為市級以上技術中心的工業企業,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可爭取國家重大產業技術研發專項資金或市產業技術創新資金支持。